辛克与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68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辛克(英文名:Xin Ke),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新明,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宗立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德刚,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辛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际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5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凤菊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容红、张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7年6月2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0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辛克的委托代理人郑新明,澳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德刚、刘勇到庭参加诉讼。后,由于工作原因本案审判长变更为审判员赵彬。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辛克在一审起诉称:2004年12月9日,辛克代表北京澳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朗公司)与澳际公司签订了《出国中介业务合并协议书》,约定将澳际公司的出国中介业务合并至澳朗公司。2005年2月,澳朗公司正准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股东登记时,澳际公司提出撤销澳朗公司的出国中介资质,将协议中约定的出国中介业务合并至澳际公司处,合作双方也变更为辛克和澳际公司,并于2005年5月17日签订了《移民资质风险保证金付退款约定书》,对双方在合作期间的出资和分成比例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合作期间,辛克认真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为合作业务提供了全部的设备、人员、业务资源和发展规划,并向澳际公司支付了中介资质风险备用金(风险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整,同时辛克作为双方约定的合作业务的实施人也尽心尽力地履行了日常管理职责。2006年2月27日,澳际公司突然单方面宣布全面接管整个合作业务,强占了辛克的办公室,并将辛克逐出了公司。辛克认为双方的合作关系无法继续,故辛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辛克与澳际公司间的合作经营关系,对双方在合作期间的经营资产进行清算并按约定的比例进行结算;澳际公司立即向辛克退还中介资质风险备用金(风险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诉讼费用由澳际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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