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建兴与被告李福祥、李泽辉、广州市科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昱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侯建兴的委托代理人刘安全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福祥、李泽辉、科昱公司下落不明, 经本院公告传唤, 未到庭应诉,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2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李福祥、李泽辉签订合约,约定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被告科昱公司。原告自2002年4月26日至2003年1月20日间,先后给付被告李福祥、李泽辉人民币269000元,用于成立被告科昱公司,该资金均由被告李福祥和其妻廖东琼签收。2002年6月14日,被告李福祥、被告李泽辉注册成立被告科昱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福祥、注册资本110万元。并没有依合约约定将原告注册为股东,也没有依法律的规定任命原告为董事长、法人代表,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且被告李福祥、李泽辉谎称被告科昱公司归原告所有而要求原告不断地注入资金。该资金一直被三被告骗取,未予返还。该合作合同未经审批应为无效,三被告应共同返还我方的投资款269000元,现先行诉请三被告共同返还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为证明其诉请, 原告提交证据包括:证据1、原、被告自然人身份证明,证明双方不是合法的中外合作经营的主体。证据2、合约,证明双方有合作事实,但未经外经贸委批准。证据3、收据,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的269000元投资款,但一直未予返还。
被告李福祥、李泽辉、科昱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02年4月26日, 原告与被告李福祥、李泽辉订立合约, 约定三方共同组成被告科昱公司,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10万元, 公司运作资金全部由原告提供, 三方权益分配为原告占55%, 被告李福祥、李泽辉各占22.5%。并约定职能分担为原告任董事长, 被告李福祥任总经理, 被告李泽辉任总工程师。该合约未经有关外经贸委批准同意。而在2002年4月26日至2003年1月20日期间, 原告先后支付人民币200000元给被告李福祥和支付人民币69000元给廖东琼。
被告科昱公司于2002年6月14日在广州注册成立, 其企业登记资料上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李福祥, 该企业为内资企业。
本院认为,原告侯建兴为马来西亚公民, 本案为涉外案件。由于被告科昱公司注册地在广州,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涉外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为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作为本案审理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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