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诉讼期间,双方于1997年10月17日达成终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合作经营时间从1990年6月26日至成立清算小组之日止;合作经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按88-1、89-2、89-3、92-4号合同约定;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依法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清算终了如有剩余财产,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清算结果作为本协议的内容。此后,双方选定由四川省资产评估事务所、四川正本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和审计。同年11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述两单位对餐饮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对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终止审计。与此同时,双方对评估审计的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审计从餐饮公司领取营业执照起至1997年11月15日止,领取营业执照前,双方的投入计入投入资金,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合营公司的费用;1997年11月15日后,公司继续经营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用以处理遗留问题,其盈亏按双方协议承担;双方投入资金以验资报告为准,此前投入用验资报告来规范,其余部分作为公司往来帐目处理;合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盈亏分担等)以88-1、89-2、89-3、92-4号四个合同为准,主要以92-4号合同为依据;审计只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审计,不负责企业财产的分割;评估范围为双方投入全部资产的价值、公司成立后新购置的财产、公司现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库存物资及低值易耗品的价值,评估项目以双方签字认可的资产明细申报表为准,评估基准日为1997年11月15日,评估目的是为企业终止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权属不发表任何意见。同时蜀都大厦向评估、审计部门书面说明:餐饮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后,中方对南五楼不考虑做餐饮。同年12月22日,四川正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书面审计报告,结论为:截止1997年11月15日止,餐饮公司拥有资产总额9776122.31元人民币,负债总额2622948.22元人民币,净资产7153174.09元人民币。其中,注册资本14444600元人民币,已归还安托公司投资2218570元(其中,安托公司已向蜀都公司支付执行92-4号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利润123.12万元人民币),累计亏损5072855.91元人民币。根据92-4号合同第十二条规定:“餐饮公司如发生亏损,提取的折旧基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建议将已归还安托公司投资2218570元按原资金渠道冲回,再行清算,此款冲回净资产为9371744.09元人民币。四川省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评估报告结论为:合计帐面原值10912405元,帐面净值7076050元,评估价值742.7529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3639.29m2,帐面原值9095469元,帐面净值6631477元,评估价值6519449元;机器设备272台(套),帐面原值166.4365万元,帐面净值29.2万元,评估价值51.3213万元;存货帐面原值152571元,帐面净值152571元,评估价值21.48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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