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国际发展公司诉北京营力集团公司中外合作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结原告康和国际发展公司诉被告市营力集团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终止双方签订的《北京富新制冷公司合同》,驳回康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康和公司诉称,1995年,康和公司购买北京富新制冷公司原股东匈牙利布达佩斯富云公司的股份,成为富新制冷的股东之一。营力公司系富新制冷的另一股东。2003年7月,康和公司与营力公司重新修订并签署了富新制冷的《公司章程》。
2005年7月,富新制冷原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己到。为选举新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康和公司派驻富新制冷的两名董事建议召开董事会。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遭到营力公司委派的三名董事拒绝。康和公司认为,营力公司委派的董事拒不出席董事会,且拒绝重新委派董事,致使富新制冷长期处于无法定代表人、无总经理的尴尬处境,极大地阻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致使公司无法运作,公司及股东的权益遭受极大的损害。故康和公司要求终止与营力公司的合资关系;对双方合资成立的公司进行注销清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我国新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僵局”纠纷,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得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本案事实,康和公司主张终止双方的合资关系符合公司合同及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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