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帮助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优化外向型经济投资环境,围绕全市“三保三促”中心目标,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工商局、苏州工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创新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工作思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用好、用足、用活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有效、合理利用外资,解决企业资金困难,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二、主动与各镇外资服务中心等部门沟通,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具体情况,宣传法律法规和工商部门服务外资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工作。
三、积极采取行政指导等手段,对出资期限即将届满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前30日给予行政提示,引导其按期出资。
四、对于能够出资的企业,督促股东出资验资,并办理实收资本到位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对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股东短期无法按期缴付出资、无违法纪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其出资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在申报年检之前办理出资期限的变更手续。
六、对于股权权能完整、资金有困难的企业,积极支持其采取以股权出资、出质等多种方式,充分运用股权权能,解决当前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
七、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
八、对于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教育引导为主,在《行政处罚法》允许的范围内,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予行政处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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