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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参股各方出资的要求
www.110.com 2010-07-31 17:14

  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2.合营各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3.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合营各方自接到通知一个月内仍未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4.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未按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关于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他内容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规定基本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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