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外投资者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关协调解决。审批机关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或连同合同、章程一并审批。对于建设和生产条件成熟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报送合同、章程。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即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4、申领企业代码。领取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去上海市企业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领企业代码。
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6、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中外投资者领取批准证书后,凭批准证书在3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凡上海市负责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局在7天内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应委托本市指定的对外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具体参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程序办理。
附一:中外合资生产企业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
1、投资各方情况,包括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中方主管部门;
2、合营目的,着重说明引进技术的必要性和出口创汇的可能性等;
3、合营范围和规模,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及销售地区,产品的选择与发展方向;
4、投资估算,需要投入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合,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包括各方投资比例和资金构成比例);
5、拟引进的技术、条件和主要设备,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6、主要原材料、水、电、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进口原辅材料需列厂商及价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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