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的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申请开立外汇账户须向外汇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A:投资类账户:
(1) 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及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 非法人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 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 商务部门对外资非法人项目的批复文件(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 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B:收购类账户:
(1) 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 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 收购财产的有关协议(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 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C:费用类账户:
(1) 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 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 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D:保证类账户:
(1) 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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