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中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允许外资进入;自1979年始陆续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规定及其配套法令出台,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可以展开多种形式的合作、合资等;然而不论何种形式的合作或合资,中国法令皆不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自然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共同投资而设立公司或企业;当然实务中,为了规避该法令的禁行,中国自然人也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暗箱操作,不论何种方式操作都会存在一些灰色地带,这些灰色地带也会带来各种隐性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2009年11月25日,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管理办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令对外国投资者与中国自然人进行合作设立合伙企业进行法律规范和管理。
针对新法令,对于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将会迎来更多方式的合作或合资机会,为此本律师特对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设立合伙企业进行具体的法律解析,并出具律师提示函如下,供参考。
II.分析
1 法律依据
(1)旧法禁令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 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即十号令
第十条第三款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十号令
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2)新法OPEN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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