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七)、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三、办理程序
1、初审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当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之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批复、收费、发照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变更登记费按增加的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注册资金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收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五、承诺时限
手续齐备符合法定程序的,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申报条件 无
七、数量限制 无
八、法定权利、义务
法定权利:1、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如不说明理由,或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不采用规定方式或者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申请人对政务大厅审批窗口办理方式、程序和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考核督查科或行政投诉举报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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