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资企业法 > 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
www.110.com 2010-08-02 13:18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七)、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三、办理程序

  1、初审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当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之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批复、收费、发照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变更登记费按增加的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注册资金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收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五、承诺时限

  手续齐备符合法定程序的,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申报条件 无

  七、数量限制 无

  八、法定权利、义务

  法定权利:1、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如不说明理由,或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不采用规定方式或者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申请人对政务大厅审批窗口办理方式、程序和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考核督查科或行政投诉举报中心投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