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1、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投资额的比例,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资期限规定
1、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①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②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至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③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至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④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⑤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2、合营合同(章程)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余额部分按上款规定执行。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规定
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终止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
举办合营企业,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装修、咨询等;
2、经营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察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30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的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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