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扩大生产规模势头猛烈。这一方面反映我区的投资环境日趋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些企业已站稳脚跟,扩大市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但在企业的增资申报材料中,我们发现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把握不准,往往贻误了时间。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及其解释告之。
《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两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暂行规定》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总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解释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登记后,增加投资的,计算追加的注册资本应与增加的投资额相比,其比例按《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例如:某项目已批准登记投资总额5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后又批准增加投资200万美元,该企业追加的注册资本应是200万美元的7/10即140万美元,该企业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总额应是390万美元(即140万美元加250万美元)。
注: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的增资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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