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2、注册资本增加前的公司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后的公司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原件(须提供原件供外管局核对);
3、注册资本增加后的批准证书;
4、公司营业执照;
5、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6、注册资本增加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及会计科目余额表;
7、验资委托声明书;
8、新增加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以个人出资的提供身份证明;
9、外方以现金出资的提供外币银行进帐单(资金汇入资本金帐户,用途注明为投资款,付款人为投资的股东)、中方投资的银行进帐单(用途栏注明:投资款,付款人为投资的股东)及银行询证函(询证函原件需公司盖公章,由本会计师事务所派员到银行询证,银行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10、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单进口付汇联(须提供原件供外管局核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财产评估所出具的实物出资价值鉴定证书(须提供原件供外管局核对),外方以无形资产出资(外汇管理局只作流入登记,不作真实性审核)提供本所的有关无形资产的价值报告(出资各方须签署资产价值确认文件);中方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需由本所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出资各方须签署资产价值确认文件);
11、已登记外债、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均须外汇局批准,由本所询证。其所须资料按本所要求准备;
12、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须加盖本事务所公章及被验资企业公章,由本会计师事务所派员到外汇管理局询证);
13、外汇登记证(须提供原件供外管局核对,外汇登记证中外汇帐户开户记录栏必须有开户银行公章和银行帐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须提供原件供外管局核对,如汇款为境内银行划转的,还须出具境内原币划转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原件);
15、如进行股权转让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公证书(或鉴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6、收到出资的相关会计凭证及帐簿等会计资料;
17、验资业务委托书。
以上资料请提供一份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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