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20万美元,按规定合同约定应早就到位,但到目前仍只到位16万美元,还不到25%,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我公司认为 25%比例只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请问,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到25%也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060号1999-4-14)第三条“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立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规定,所有注册资本不到25%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均不能享有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不仅仅限于合资经营企业。因为该文件并没有表述为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故,你公司的理解与现行税法并不符合。
另外,根据国税发060号文件第四条“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之规定,虽然你公司外国投资者注册资本尚不到
25%,但只要没有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并且在以后年度将投入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的25%或者全部补齐,仍然可自该等年度开始起享受,自你公司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剩余税收优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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