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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用地审核
www.110.com 2010-08-02 13:34

  许可事项名称外资企业用地审核

  项目编号XKF-3

  责任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区分局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政府用地批复》、《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收费依据1、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4号)

  3、《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21号令)

  收费标准1、 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收费;

  2、依据《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并收取建设项目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件、受理、告知环节不计入时限)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1、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24个开发区的外资企业项目;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以上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条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条件操作);

  2、外资企业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五、六条);

  3、外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4、外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5、外资企业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外资企业投资情况、申请用地位置、面积、土地投入方式及申请用地理由(《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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