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外资企业实行什么样的土地利用政策是关键之一。就此,本报记者请国土资源部资产处负责人岳晓武回答了有关问题,刊载如下。
向享受国民待遇转变
记者: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政策是如何演变的?
岳: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是我国最早实行有偿使用的。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即明确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投资,并且“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发布)进一步明确合营企业使用的场地要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方式取得,合同要明确用途、期限和场地使用费。其后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有类似的规定,同时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上述法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除可通过缴纳场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1998年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8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财政部1988年发文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该条例,即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继续征收场地使用费。1990年55、56号令公布后,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财政部随后又发文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要继续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强烈,因此1999年8月办发[1999]73号文件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按照上述法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在1990年国务院55、56号令颁布前,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主要通过签订场地使用合同、缴纳场地使用费方式有偿取得,55、56号令颁布之后,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我国过去比较习惯于按照土地使用者的身份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土地利用政策,例如国有企业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而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等则要全面有偿使用等,这显然是不符合WTO原则的。国土资源部十分重视相关管理模式的调整,主重按照产业和用途划分土地利用政策,而不是按所有制结构划分政策。1999年7月国土资源部在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复函中明确中外合作勘探开采陆上石油所涉及的符合划拨目录的用地,可仍以划拨方式提供。1999年11月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用地。2001年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