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和扩大技术交流,适应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主管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承办、管理和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外商投资者应分别与中方合资、合作、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协议。
土地使用协议的内容,应包括用地面积、地点、用途、期限、土地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含中方原有场地和施工临时用地),由中方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的单位持立项批准书和土地使用协议书向所在市或县人民政府申请。
第六条土地主管机关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申请之日起,应在二十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办理审批手续,由县或市、省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在土地协议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内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改变用途的,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更换证书手续。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协议期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以使用四十年;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鲅鱼圈、沈阳出口工业加工区使用土地,允许包片承租开发,可以使用五十年。
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由市土地管理局设派出机构或人员实行统管,主办土地使用依法出让(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事宜。
第十一条中方合资、合作单位可以将原有使用权的土地作为合资或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征用、划拨、占用的土地应当支付的费用,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向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交纳土地使用费。但中方合资、合作单位将原有使用权的土地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其费用由中方合资、合作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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