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名称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后30天内作出核准名称登或者不予核准名称登记的决定。
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申请名称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各一份,县(区)属企业同时填写名称登记表一式二份,市属企业同时填写名称登记表一份。
外商投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需凭该通知书到审批部门办理合同、章程的审批手续。
(二)申请开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核发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后30天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批准证书副本原件1份,县属企业另提交复印件1份;
2、合同(或协议)书、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正本各1份,县属企业另提交副本或复印件各1份;
3、中外合营各方企业的合法开业证件;
4、合营外方的资信证明和股东名单;
5、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由中方主管部门提供);
第3至第5项,县属企业一式二份,市属企业一份。
(三)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会决议
2、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
3、外商的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别,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还应提交委派方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还应提交被聘任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注册资本,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骗上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以上1至3项,县(区)属企业一式二份,市属企业一份。县(区)属企业同时填写变更申请表二份,市属企业同时填写变更申请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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