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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再投资的税收策划
www.110.com 2010-07-31 16:50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新办企业、出口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以及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措施。

  再投资退税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按其投资方式的不同,获得的退税利益也有所不同,这就相应地带来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外商进行再投资并获得退税的优惠处理办法有以下两种:

  一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部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另外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二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该企业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未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

  申请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以上两种再投资项目中,后者显然优于前者,因为它可以10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有条件的企业应选择第二种方案。但第二种投资方案受企业类型和地域限制较大,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商再投资新开办企业符合以上规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若再投资于原企业,则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因此,外国投资者在用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考虑是以增加注册资本形式直接投资于原企业,还是开办新的企业。同时,由于投资地区不同,投资资金来源不同,进行再投资所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也不一样,这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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