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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再投资流程及条件
www.110.com 2010-07-31 16:50

  上海外资中国境内企业再投资流程及条件

  行政事项名称: 上海外资公司 –企业再投资流程及条件、上海外资企业再投资流程及条件

  行政事项类别: 外资公司注册、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属内资企业其涉及的领域若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若属于限制类的,按以下规定申请 :

  一、投资者资质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再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二、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投资设立限制类领域的公司或购买限制类领域公司的股权,应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接到上述申请后,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上海市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登记或不准登记。准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5、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6、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面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7 、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理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将有关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申报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境内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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