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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办理再投资退税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31 16:50

  再投资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扩大投资、加长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期限所采取的一项优惠政策,记者在采访宁波开发区国税部门时发现,此项政策在运用中的一些问题务必引起注意。

  退税仅限于外方投资者业已征收的所得税。再投资退税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的一种优惠,外国企业和中方投资者无此项优惠待遇,特别是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而言,再投资退税仅是外国投资者将分得再投资部分的利润,而且退税的受益人是外方而不是企业(按政策规定若以中外合资企业对外投资是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后详述)。外国投资者可退税额必须是以其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为前提,也就是说,外方以其分得的免税期利润再投资,因其未缴纳所得税,是不存在退税的;减半期分得的利润,应以减半缴纳的所得税为退税基础;另外,对于外方再投资能享受退税的投资额也是有限额的,也即以外方在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可分得的份额为限,否则就会出现多退税的错误。

  外方享受退税的再投资应以增加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为标志。可以退税的再投资外方可以在原兴办的企业,可以创办新企业,也可以对已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但无论怎样的再投资,都必须增加相应企业的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外方应做好投资方式的选择。

  据宁波开发区国税局一科张敏介绍,外方享受再投资退税所投资的企业经营期必须不少于五年。这是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条件,若经营期未五年外方撤资或将其所持股权转让,就不符合退税条件,其已退税额将会被迫缴。这里有一种例外情况,即是外方将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再投资退税的投资应以外方直接方式。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应以外方将其分得利润直接投资,对于通过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只有在符合“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条件下才能适用,只有这样,外方的权属才清晰,对于再投资优惠条件才能得到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对于通过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因其外方的权属及其份额不清,是无法享受退税优惠的;对于外方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也无法有效地证明投资资金是否是分得的利润,也就丧失了退税资格。

  宁波开发区国税局人士强调,投资于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国家规定对于这两类企业进行再投资,可以退回全部已纳所得税额。对于外方投资者来说,就应对其投资的行业作出充分的考虑和选择,对于同等条件下,可以选择投资这两类企业,以赢得更多的退税额;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认定手续,既取得更多的退税款,又能及时把税退到。当然,若企业无法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就只能享受一般企业的退税优惠,即使外方已经办理了全额退税。其多退的税款还是要追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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