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
1.甲公司是由A公司、B公司、美国C公司和日本D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美国C公司投入资本金3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日本D公司投入资本金2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分别占有合资企业30%、25%的股份。1999年至2001年间,甲公司每年均有盈利,四个股东连续三次将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投资后各股东所占股权比例不变。其中D公司1999年、2000年、2001年再投资额分别为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获得了再投资退税额89.55万元、107.46万元、143.28万元。2002年11月经合资企业董事会决议,D公司将其在合资企业的12.5%的股份转让给C公司。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D公司 1950万元(2000+500+600+800)×50%
贷:实收资本--C公司 1950万元(2000+500+600+800)×50%
甲公司1999年至2001年未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30%,地方所得税税率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解答下列问题。
(1)C公司追加投资,是否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并说明理由;
(2)计算D公司应当向税务机关缴回的已退税款。
2.由美国X公司持有100%股份,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甲公司,与中方某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2002年4月,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甲公司将从乙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670万元用于直接再投资,增加乙公司注册资本。乙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税率3%。
美国X公司还与中方另一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其中X公司占丙公司资本总额的45%,2001年3月,美国X公司将从丙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用于直接再投资,增加丙公司注册资本,并由此享受再投资退税100万元。2002年12月,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美国X公司将其拥有的丙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甲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解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将乙公司税后利润用于直接再投资,能否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若能,请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是多少?
(2)X公司将丙公司税后利润用于直接再投资,并享受了再投资退税优惠,但该项投资未满五年,X公司即将其投资对外转让。请问:X公司是否应缴回已退税款?为什么?
二、解答
1.(1)根据国税发[2002]90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因此,C公司受让合资企业12.5%的股份,因未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无论其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受让形式,C公司均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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