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设立中国子公司之目的
意图在中国发展长期业务的商家应考虑在其境内设立子公司。尽管外国公司可与中国企业订立某些如销售合同、许可协议及经销协议等商业契约,但没有经批准的经营执照,它们不能直接在华经营业务。而通过子公司经营至少有利于——有时为必需的——克服某些针对外国公司的法律或商业限制。
某些外国公司或许已在华设立常驻办事处。此类办事处起着母公司内部联络处的作用。但是,这些代表处无法在华直接经营业务,因为根据中国法律,常驻办事处并非独立法人,其对第三方不承担独立民事责任,所以无权实施重大商业行为,如与第三方签订商业合同等行为。此外办事处也不可直接聘用当地中国员工。不过该等限制有所例外,如办事处可签订如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非经营类合同。
企业如意图在华直接投资、聘用当地员工、进行研发、制造产品以及直接在中国市场营销其产品或服务,应考虑在华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设立形式
本文所提及“在华子公司”是指至少有一名股东为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外国实体或非中国公民的个人(“外国投资者”)的实体。中国常称该类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所持股份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
如公司所有股东均为中国注册公司或中国公民,则该公司为内资企业而非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均受中国《公司法》管辖,但外商投资企业还另受特别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制定的相关法律的管辖,从而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在许多方面实际上是遵循额外的或不同于内资企业的法律法规。
在某些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的业务领域,比如电信服务和网络内容供应商等,即使外商投资企业获准进入,也仍旧存在诸多门槛,如对外国投资者所持股份设置上限(意为外国投资者必须与中方合资),对其投资者资格附加要求,及/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通常更为冗长。在此情况下,外国投资者通常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让关联中国个人或实体成立纯粹的内资企业,或在允许类或鼓励类行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以上述方式成立单纯的内资企业。这种结构通常会在外国投资者、其在华无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内资企业之间建立相关合同安排。与相关联的内资企业的这种灵活的合同安排可有助于外国投资者更快速有效地实现其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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