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境外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设立条件
2.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至200人),且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2.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2.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6 有公司住所。
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应提供该发起人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1 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
3.1A 中国企业法人合资者提供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提供登记证或编制批复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 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投资的决议(另四种法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权力机构关于授权投资的批复);
➣ 公司章程;
➣ 银行资信证明或存款余额证明原件2份(资本额或信用额应不低于拟出资额);
➣ 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B 外国自然人合资者提供
➣ 外国合资者的护照。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提供经公证及认证后的证明书3份。
注:如合作者持合法入境签证及亲自向审批及登记机关申报注册的免公证及认证。
➣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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