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公证
www.110.com 2010-07-31 15:49
第一条 办理种植业承包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中国合营者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中国合营者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经我国审批机构批准设立合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靠性报告、批准文件;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资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对设立合资企业批准文件;以场地使用权投资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合同;
(二)外国合营/者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宝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外国合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其相关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外国合营者为公民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境外银行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如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
(三)中国合营者、外国合营者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文本;
(五)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营双方已就合资经营企业事宜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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