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慕尔丝宝公司诉称,1999年8月3日,慕尔丝宝公司与美尔雅股份公司、黄石市食品总公司签订《合资经营湖北美宝日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美宝公司)合同》,约定三方合资经营美宝公司,其中美尔雅股份公司出资500万元现金,慕尔丝宝公司和黄石市食品总公司分别出资400万元和100万元,均为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合同对其它必备条款均作了明确规定。8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核发美宝公司批准证书,国家工商局核发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美宝公司设立后开展了经营活动。慕尔丝宝公司严格履行了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而美尔雅股份公司却严重违约和侵权:一、未按合同规定缴清出资,并在验资后抽走部分出资;二、未经慕尔丝宝公司同意,私下转让全部出资额,三、未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定,单方修改合营公司章程:四、未与慕尔丝宝公司协商,滥用诉权,请求终止合营合同并进行清算,被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驳回其全部请求:五、作为美宝公司董事长委派方连续两年不召开董事会。此外,美尔雅股份公司还伪造美宝公司董事会纪要、决议,伪造慕尔丝宝公司派往美宝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名,未经董事会决议和总经理批准,单方决定美宝公司停产、撤销各地办事处、处分合营公司资产,变更董事会成员分工,严重侵犯了慕尔丝宝公司的经营决策权、财产所有权,由于美尔雅股份公司的严重违约和侵权,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三方签订的合营合同;2、美尔雅股份公司赔偿因违约给慕尔丝宝公司造成的损失1170万元(系直接投资400万元和根据预测可分得的利润770万元组成);3、由美尔雅股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美尔雅股份公司辩称,一、美尔雅股份公司出资到位,而作为股东之一的慕尔丝宝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资到位,已违约。美尔雅股份公司与慕尔丝宝公司、黄石市食品总公司共同签定了《合资经营美宝公司合同》。美尔雅股份公司于《合资经营美宝公司合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了500万元,而作为出资的另外二方黄石市食品总公司和慕尔丝宝公司是以在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但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却并非出资人合法拥有,而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慕尔丝宝(湖北)日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慕尔丝宝湖北公司)所有,且该土地使用权在作为慕尔丝宝公司出资时已于1997年10月为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的银行贷款设置抵押。由于慕尔丝宝公司对其出资的财产并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更无合法的处置权且己设置抵押,此行为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因此慕尔丝宝公司出资至今仍未到位。作为《合资经营美宝公司合同》的违约方,不能向守约方美尔雅股份公司索赔。二、慕尔丝宝公司擅自将慕尔丝宝湖北公司更名为新设立的合营企业美宝公司,转嫁风险,导致了美宝公司的亏损,慕尔丝宝公司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三、慕尔丝宝公司计算损失的方法毫无依据。慕尔丝宝公司计算损失的依据是可行性报告中的预期利润。企业的利润是资本通过人的经营运行取得的,慕尔丝宝公司没有出资,何来预期利润。四、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既然三方股东已协商同意并报批解散,终止合同是多此一举。五、慕尔丝宝公司列出的理由除第二、第四项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外,其他理由均不符合事实,而且所有这些理由既不会造成慕尔丝宝公司的损失,与慕尔丝宝公司的所谓损失之间更无任何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慕尔丝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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