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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利润分配中的若干问题法律实务
www.110.com 2010-07-31 15:28

  1995年12月1日,A公司、B公司、澳门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D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各方共同开发建设某房地产项目。该《合同书》规定合营公司名称为D公司,合营期限为50年,自D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投资总额为2900万美元,其中A公司投资五百二十五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5%;B公司投资三百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0%;C公司投资六百七十五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根据该《合同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A公司35%,B公司20%,C公司45%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合同签订后,三方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注册手续后组建为“某有限公司”即D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500万美元。

  1996年10月23日,D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预期分利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了B公司应分配的1996年的利润数额为442.20万元。另外,从某会计师事务所为D公司出具的96年度审计报告可以看出,D公司1996年度净利润为664,460.00元人民币,可分配利润为564,791.00元人民币。

  1997年12月5日,D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预期分利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了B公司应分配的1997年的利润数额为452万元左右。另外,从某会计师事务所为D公司出具的97年度审计报告可以看出,D公司1997年度利润总额为-3,933,643.97元人民币。

  某审计事务所出具的D公司1998年《审计报告》利润表载明:D公司1998年度净利润为7677228.77元人民币。该利润依据《合同书》第三十八条规定扣除所得税和各项基金及弥补1997年度亏损后,方可用于各方股东分配利润。

  1999年3月25日,B公司从D公司取走投资收益40万元;1999年4月1日,B公司从D公司取走投资收益349367.62元。

  1999年6月25日,D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原股东B公司将其所持有的20%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E公司。1999年6月29日,B公司与E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原股东B公司将其所持有的20%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E公司,股权转让同时应支付价款2496万元。1999年8月5日,有关部门批准了B公司与E公司股权、股东转让事宜。

  2000年1月27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D公司1999度《审计报告》,载明:可供所有者分配利润为61 895 989.17元人民币,可供分配的所有者已由B公司变更为E公司。

  现B公司和D公司对利润分配发生争议,B公司认为应按D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预期分利通知单”分配利润,按照该“预期分利通知单”B公司应分配的1996年的利润数额为442.20万元、应分配的1997年的利润数额为452万元。B公司并要求D公司给付B公司1998年及1999年的公司盈余利润,共计16 099 207.91元。D公司认为只能以审计报告确认的数额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B公司要求D公司支付2715余万元利润款及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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