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23日,D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预期分利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了B公司应分配的1996年的利润数额为442.20万元。另外,从某会计师事务所为D公司出具的96年度审计报告可以看出,D公司1996年度净利润为664,460.00元人民币,可分配利润为564,791.00元人民币。
1997年12月5日,D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预期分利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了B公司应分配的1997年的利润数额为452万元左右。另外,从某会计师事务所为D公司出具的97年度审计报告可以看出,D公司1997年度利润总额为-3,933,643.97元人民币。
某审计事务所出具的D公司1998年《审计报告》利润表载明:D公司1998年度净利润为7677228.77元人民币。该利润依据《合同书》第三十八条规定扣除所得税和各项基金及弥补1997年度亏损后,方可用于各方股东分配利润。
1999年3月25日,B公司从D公司取走投资收益40万元;1999年4月1日,B公司从D公司取走投资收益349367.62元。
1999年6月25日,D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原股东B公司将其所持有的20%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E公司。1999年6月29日,B公司与E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原股东B公司将其所持有的20%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E公司,股权转让同时应支付价款2496万元。1999年8月5日,有关部门批准了B公司与E公司股权、股东转让事宜。
2000年1月27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D公司1999度《审计报告》,载明:可供所有者分配利润为61 895 989.17元人民币,可供分配的所有者已由B公司变更为E公司。
现B公司和D公司对利润分配发生争议,B公司认为应按D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预期分利通知单”分配利润,按照该“预期分利通知单”B公司应分配的1996年的利润数额为442.20万元、应分配的1997年的利润数额为452万元。B公司并要求D公司给付B公司1998年及1999年的公司盈余利润,共计16 099 207.91元。D公司认为只能以审计报告确认的数额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B公司要求D公司支付2715余万元利润款及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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