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www.110.com 2010-07-31 15:33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由合营企业按生产需要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合营企业批准予以使用的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合营企业通过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为中方合营者拥有,中方合营者可将其作为合营企业的出资,作价金额应于同类场地所缴纳和费用相同。

  合营企业取得的场地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费用,应根据其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经济设施建设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对外基础贸易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合营企业是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可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营业收入的百分比缴纳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五年内不调整,以后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的,在合营期内不得调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