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职工管理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费用提取问题的
www.110.com 2010-08-02 14:00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云南两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金沙江、雅砻江漂木保护管理的联合布告》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金沙江中流送的一切木材(不分树种、材种)和漂木工程设施,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哄抢、盗窃和损毁。沿江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由水运企业和漂木管理组织统一管理。

  第三条木材水运单位应加强沿江漂木管理。及时赶漂和扎运,以减少木材流送损失。

  第四条沿江各县(市)原则上应建立漂木管理站,站长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委派,工作人员由木材水运单位配备。区、乡(镇)、村建立护木领导小组或护木小组,组长由同级分管领导兼任,并由上一级任命。

  第五条漂木管理站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木材水运局负责业务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和木材水运局各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

  第六条漂木管理站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漂木保护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本辖区内的漂木;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下属漂管理组织和漂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对哄抢、盗窃、损毁漂木和破坏漂木工程设施,以及违反木材水上运输规定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查处理。

  第七条清查和挡获的被盗被抢的木材及其制品和所赔偿的损失款,统一由木材水运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木管人员应廉洁奉公,履行职责。凭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制发的漂木检查证执行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九条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漂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管理好本辖区的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把责任落实到区、乡(镇)、村;组织和发动群众开展木材流送安全竞赛活动;及时解决漂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围攻、殴打木管人员的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事件,要认真查处。

  第十条对保护国家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省、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凡检举揭发盗窃漂木者,经查证核实,奖给漂木价值的百分之五至十;途中直接挡获盗窃人的,奖给漂木价值的百分之十至十五。

  第十二条凡哄抢、盗窃的漂木,应追回原物,送交指定地点;因改制造成的损失,除退还改制的木材外,按木材价值赔偿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损失费;已利用和收回无利用价值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赔款限期交清,逾期未交者,逐日另交欠款数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对哄抢、盗窃盗窃漂木或破坏漂木工程设施的,除追回原物,赔偿损失外,情节轻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