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国际投资争端的处理
范剑虹
内容提要
一、投资争端的定义与类型
二、投资争端解决方法及相互关系
三、国际投资争议处理方法与WTO争端机制异同
四、ICSID争端解决机制产生的原因
五、ICSID的组织,规则与地位
六、ICSID的管辖权成立的基本条件
七、ICSID的法律适用问题
八、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引言
澳门经济的发展有赖于改善投资环境, 吸引国际投资, 并有效地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澳门政府为此已同意适用《ICSID》公约 。在法律上,公约将会优先适用。因而对澳门法律界来说,对公约和相关内容的探讨在法律及经济上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
一、投资争端的定义与类型
国际投资争议首先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 其次, 又可将其具体分为三种争议: 1、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2.、外国私人投资者在东道国与不同国籍的合营者之间的争议。3. 投资所属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争议。其中第一类争议在实践操作中较为复杂和棘手, 其问题往往出现在法律适用, 外国私人投资者在国际法庭中有无诉权, 以及如何执行国际法庭裁判国家败诉的决定等。 尤其是由于法律适用的特殊, 往往会使问题政治化,上升为国与国之间的争论(比如通过投资所属国的代位求偿权或外交保护权而转化成国家间的争议)。第二种关系涉及的是在举办合营企业或世行开发自然资源的活动中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在法律适用上比较明确, 也容易解决。 第三关系除了国家间由于双边投资条约的解决或适用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情况外, 一般是属于第一种关系的激化才发展而来的。它的解决往往只能使用传统的国际公法的解决办法。
二、投资争端解决方法及相互关系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国际经济贸易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般分为政治的与法律的解决方法:
(一)、政治方法
1、协商与调解。
协商(Negotiation)是指各方当事人直接交换意见。在评判自身利益的得失中, 通过谈判达到互谅互让的协议。调解(Conciliation)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由当事人(或当事国)所认可的委员会, 委员会基于调查与公平合理的基础, 提出解决方案, 该方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协商与调解的区别在于: 协商无需第三者介入, 而调解需第三者介入。 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中往往出现调停(Mediation)的方法,它与调解的相同点均是有第三者介入, 但调解需由第三者提出方案, 而调停一般不提出方案 ,它仅是非争端方为当事人提供谈判与重开谈判的创造有利条件, 且往往会亲自主持谈判。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中纠纷
相关文章
- ·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意义
- ·养老基金国际投资中两种监管规则
- ·各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监管规则的适用
- ·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责任
- ·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责任及对其管制
-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 协议与国际投资
-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国际投资中
-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
-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
- ·略论国际投资与贸易中的环境法律问题
- ·战略国际投资在提高品牌国际满意度中的作用
- ·公司法关于国际投资的类型
- ·国际投资发展的趋势(公司法)
- ·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 ·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
- ·外商投资企业处理劳动争议
- ·怎样处理外国投资者增资并购境内企业
- ·调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
- ·学习澳门垃圾焚烧经验 探寻广州垃圾处理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