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外资,鼓励三资企业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即第三年至第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如果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则第三年至第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5%,以后为15%.这是目前我国对三资企业最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规定,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业务的企业: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2.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3.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服务
二、“两免三减半”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施。因此,如何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最为关键。税法规定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应当注意的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必须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年度发生亏损而推延。
三、企业申请办理“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应提供的证件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成立后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外经委的企业成立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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