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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的通
www.110.com 2010-08-02 13:45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发给你们,以便内部掌握执行。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在执行中有问题,请随时告诉我总局,以便再作补充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订本登记审批程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省、 市、 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的三十天内,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三、合营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董事长、 副董事长或总经理、 副总经理(中、外方各一人)签发的申请登记书。

  2.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属于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委托省、市、自治区审批的,须提交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批准证书。

  3.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中外文副本各三份)。

  4.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国合营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开业合法证书。

  6.合营企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等建设条件的核准文件。

  四、合营企业申请登记,须填写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登记申请表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发。表中所列各项,合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对所填内容要负完全责任。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接到合营企业登记申请书和各项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复。其审批程序如下:

  1.受理登记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合营企业提交的上述证件和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修改。

  2.受理登记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除留一份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企业章程和送合营企业的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外,全部文件和申请登记表,连同审查报告一起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上述文件核准后,批复有关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代总局颁发《核准登记通知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4.登记申请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意见”一栏,由总局长或主管副总局长签批,总局长授权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代为签批时,总局长将发给授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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