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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用人民币资金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
www.110.com 2010-07-31 15:57

  目前,允许外国投资者用于对其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人民币有四种形式,即(1)该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2)该外国投资者从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后分配所得的人民币资金;(3)该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所得的人民币资金;(4)该外国投资者从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行收回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为证明该情况,审批机关将要求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但是,除上述人民币利润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及所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出具的复函,外国投资者从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后分配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再投资,在政策上同外汇出资享有同样的待遇,但是,以该三种形式的人民币进行出资需经外管局逐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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