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必须对所投技术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
依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立法,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为此,外国投资者得提交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和拥有处置权的有效证明,提交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有效状况的材料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此外,作为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其上还不得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只有根据上述几方面的情况,才能断定投资者对其用来投资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是否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如其中有一项存在瑕疵,外商便不能将其作为出资的资本。假设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一项专利权其保护期限已届满,此时,该项专利已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不再为专利权人所专有(假定该-外商是此项专利权的原所有人),该外商便没有权利再将此项专利作为资本投人,尽管该项专利过去曾为其所专有。
此外,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投资时,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有关技术特性的资料和实用价值的资料。提交上述的资料是为了证实外国投资者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提交有关技术特性和实用价值的资料,是为了判定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在生产中的实用性,两类资料同等重要。
2.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时,其所提供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确实是适合中国需要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必需;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4)设立外资企业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役有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实践中看,还是明确一下为好。3.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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