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管处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 年6 月24 日国务院令第156 号发布):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年6月3 日国务院令第1 号发布):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 年2 月2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 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款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第二款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计价格[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1)受理
条件:1、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2、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3、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标准: 申请要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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