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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公司董事会未作决议,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迳行
www.110.com 2010-07-31 16:27

  [争议焦点]

  1、合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合作外方以合作中方和合作公司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2、人民法院能否以合作公司中方损害合作公司利益造成外方股东少分利润为由,在合作公司董事会未对合作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的情况下,径行判决中方股东直接赔偿外方股东的利润损失?

  [基本案情]

  美国WP公司(下称“外方”)与吉林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方”)共同投资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吉林某醋酸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于1998年12月2日领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9年10月31日,双方对合作经营合同和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和章程主要约定:1、双方共同出资7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中中方出资4766万元,占出资额的66.2%,外方出资300万每月,占出资额的33.8%;2、合作公司产品生产所需原料、辅助材料及动力的价格应享受中方同类生产装置的同等价格;3、按年产7.6万吨醋酸所产生的利润中方:外方=2:1比例分配;4、外方可以先行收回投资款,方式为(1)合作公司经营前四年双方按年产7.6万顿醋酸产量为限,各50%分配利润,第5-10年外方按33.8%分配利润;第10-20年外方按25%分配利润,若发生亏损双方按中方:外方=2:1比例承担债务和风险。(2)双方同意在合作公司运营后的四年内,外方每年可以提取合作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先行收回投资,但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该固定资产折旧费的70%。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5、外方委托中方经营合作公司;6、合作公司合作期限为20年,自1997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7、双方因合作合同引起的争议以及与此相关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从2000年起至2001年,外方分得利润965万元,折旧费1007万元。从2002年起至2004年合作公司连续呈报亏损。

  外方于2004年底对中方、合作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认为中方和合作公司违反合作合同约定,采取抬高原料价格、摊派费用等方式,致使外方少分利润。因此,要求中方和合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857万元及利息。

  在外方提起诉讼后,中方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参与诉讼。

  [策划和代理]

  1、分析论证外方的诉讼策略和思路

  本案中,外方对其出资入股的合作公司及同为合作公司股东的中方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合作公司和中方赔偿其因少分配利润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理解,外方起诉合作公司实际上是主张股东对公司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同时外方又将另一股东中方一并作为被告,要求中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外方采取诉讼的策略实际上是为了规避合作公司《合作经营合同》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约定,并且外方试图用民法上的侵权法律关系混淆公司法上的股东请求分配股利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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