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公证,应由合营、合作各方事先商拟合同、章程文本,并由合营、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批准设立合营、合作企业的有关批件,以及中外合营、合作者的营业证书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证件、企业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外国合营、合作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参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要求其经本国公证人公证并办理认证手续。公证处要认真审查中外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做好谈话笔录。审查时,要重点审查外商的资格、资信情况,这是关系到合营、合作企业的基础和经营成败的关键。另外,不论外商以实物、技术或工业产权出资,公证时都要按规定查验有关权利证明或证书。公证处在审查核实中外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要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逐字逐句逐条地对合营、合作企业合同及章程的条款和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合同、章程的主要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此外,现行的税法、进出口法规、外汇管理法规、会计法、专利法、商标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或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在审查时都必须遵守。
对合营、合作企业合同及章程进行审查时,公证处应着重审查合同、章程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条款是否齐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营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均适用中国法律。这是一条强制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改变。合同、章程中如有违反我国法律或规避我国法律适用的约定,均属无效,公证处应责令当事人修改后才予以公证。否则应拒绝公证。对于合同、章程中不完备的条款和不准确的表述,公证处在公证时还帮助当事人予以修改和完善。合同的附件是整个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时,切不可重文件,轻附件,而应全面审查。在审查确认合同、章程真实、合法的基基础上,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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