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2000年10月31日)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1995年9月4日)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二、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市州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三)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书;
(四)合同、章程(由中外合作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五)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六)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 特殊行业需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如:风险勘探、医疗卫生等)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中方合作者系国有控股企业用固定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转报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三)省商务厅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二)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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