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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州商务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
www.110.com 2010-07-31 16:17

  一、需提交或查验的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水、电、环保等部门的证明;

  4、企业名称预登记的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主办单位营业执照、资信证明;

  7、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8、设立企业申请书;

  9、批准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请示;

  10、合同、章程;

  11、合营各方有效的注册登记、身份证明(外方以个人名义投资的提供身份证明);

  12、 营各方董事、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书、简历、身份证明;

  13、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14、 授权书;

  15 、 及土地使用权入股的,需土地部门的证明;

  16、 及国有资产入股的,需国有资产评估证明;

  17、 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文件。

  说明:(一) 1.2.3.4.8.9.10.11.12.13.14.15.16.需提交原件;

  (二) 5.6.7.可以提交复印件,但要求查验原件;

  (三) 应由外方提交的文件或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交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材料。

  二、工作时限:

  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完备的文件材料后,我局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同意批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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