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工商分局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申报要求:申报范围: 企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申报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申报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合同、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9)、发起人协议(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毋需提交);
(13)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已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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