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南宁市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
www.110.com 2010-07-31 16:18

  1、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合营企业的书面申请(合营中方企业盖章);

  2、境内企业提供其主管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或董事会决议;

  3、项目建议书及批文;(先办房地产公司后办项目仅需项目建议书或意向书)

  4、合营各方共同编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或投资者签字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先办房地产公司后办项目的企业免交)

  5、合营各方共同编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或投资者签字的合同、章程;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合营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7、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或商业登记表复印件(境内企业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外方个人投资需身份证(复印件)、履历;

  8、合营各方资信证明文件;

  9、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各方董事人选的委派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或投资者签字;境内企业附主管部门意见;有限责任公司附董事会决议)、中方董事会人选附简历;

  10、进口设备材料清单;

  11、国有资产评估书、确认书或产权界定书(中方为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件(中方有主管部门);

  12、征用土地或租用场地证明;

  13、环保部门意见(涉及环境保护项目);

  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凭审批机关的有关批文在市技术质量监督局领取);

  15、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说明:

  上报材料中外文资料需附中文译文(译者签字)。

  外商投资企业申办特殊行业或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主办单位在报批前申报各类手续。

  ※ 审批机关根据审批权限可分为 :

  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 县、城区、开发区

  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 联合审批办公室&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