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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
www.110.com 2010-07-31 16:20

  一、审批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第20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第16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第16号)规定的资格条件。

  1. 申请设立“三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2. 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3. 申请设立“三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5.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应具有8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三资”印刷企业应具有6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应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

  6. 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7.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二)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应提交材料

  (一)设立“三资”印刷企业申请书及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此表可在我局政务信息网“政务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二)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申请设立“三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缴付期限;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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