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1987年2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合伙企业设立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
-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
-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广告费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其产品在境外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