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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
www.110.com 2010-08-02 13:46

  1.法律地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据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经营企业,并不完全享有企业法人的资格,有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有的依法则不能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否能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

  取得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符合中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由中外投资者投资组成企业的独立财产,企业财产与各投资者的财产相分离;要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注册;合作经营企业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要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订约、履约和诉讼的法律能力。

  没有组成法律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是由中外方合作者投资,形成企业的财产,但合作各方仍分别拥有参加合作企业的各自财产。与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比较,没有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尽管也有企业自己的财产,但企业的财产没有完全独立于投资者,在对外承担责任时,除了以合作企业的自有财产为基础外,有时还会涉及到投资者未投人到企业的财产。

  不论是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未取得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都是中国的经济组织,它们依中国的法律而成立,营业中心和管理中心也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的国籍。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行使属地的管辖权,又行使属人的管辖权。

  2.组织形式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法律未予明确规定。这里拟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作一分析。

  (l)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根据企业法的一般原理,有资格取得法人地位的企业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理由如下:

  l)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尽管此处未明确规定中外投资者以其投资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但享有法人地位的投资者,其所投人到合作企业的资本已经与投资者本人分离,投资者对这部分资产只享有投资者的权利,不再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亏损和风险分担的总的责任一般是不会超过其投资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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