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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调查数据泄密】经济数据泄密不要太紧
www.110.com 2010-07-31 17:35

  据国家统计局发言人盛来运称,国家统计局已经注意到了,这次数据发布前有关媒体提前报道了一些数据,首先,国家统计局谴责这种提前泄露还在保密期的数据的行为。国家统计局也正在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一步了解和处理这件事情。

  尽管有关部门已经三令五申要求防止宏观经济数据泄露,但在正式公布5月经济数据之前,CPI、出口增速这两个重要数据,还是被市场提前获知。路透社刊发的一条消息援引消息人士的话称,有政府官员向其透露,5月CPI同比上涨3.1%,为年内首次突破政府设定的3%警戒线。而5月出口的同比增速则高达50亿美元,达到1300亿美元左右。有媒体将其称为“泄密”。

  “泄密”,无疑是一个可控的罪名。但是,如果把经济数据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前抢先发布视为“泄密”,那首先要确立一个前提条件——这些经济数据必须被确定为秘密。国家层级的经济数据,就应该被认定为国家秘密。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有明确的定义。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第八条列出了七款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其中第四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但这一条又明确:“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由此可见,所谓“秘密事项”必须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如果泄密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就会受到损害。那么,一些逐月公布的经济数据,是否属于此列?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不妨看一下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这一条为此规定了十一个方面内容必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第三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显然,有关CPI、出口增速之类的数据正是这样的内容,因此,它不属于国家秘密。

  现在的问题在于,在国家机关正式公布有关信息之前,有媒体将其提前公开了,能不能将此定性为“泄露国家秘密”呢?首先要厘清一个问题:政府为什么要逐月公布有关经济数据?其目的就是希望社会能够通过对这一信息的了解,对当下的经济运行状态有一个通盘的了解,企业和个人都可以以此来更稳妥地安排自己的商务活动和理财事务。就此而言,媒体通过自己的采访提前获知相关信息并将其报道,只是违反了相关的媒体管理规定。

  信息公开是最近几年大力推进的政府转型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实上它也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产生了一定的考验。在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的两年来,我国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产生了强烈的诉求,但是从实践的效果看,虽然政府在不断推进这方面的工作,但某些政府机关对此却仍有拖拉,甚至借口“国家秘密”而将民众的信息公开申请拒之门外。因此,政府应该恪守“国家秘密”的边界,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将一些本应公开的信息随便纳入“国家秘密”的范畴。CPI、出口增速等重要数据的提前曝光,并没有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对于其提前“泄露”,有关部门当然可以进行查处,但这种查处没有必要上升到泄露国家秘密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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