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是一个网络时代的伟大的发明,然而似乎这一发明一开始就陷入了困境: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先进技术的发展及公众利用智力成果之间必须作出选择,或者妥协。近期法国议会下院投票表决通过旨在使免费下载版权保护内容合法化的修正案、华纳兄弟家庭娱乐公司将首先在德国用P2P下载技术向用户提供合法的下载服务,并在几个月内在全球其他地区普及,这些都是国外在P2P合法化利用方面的尝试与努力,具体发展如何,我们还将拭目以待。
2005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对两家著名P2P软件公司Grokster 和StreamCast被诉一案有了终审判决,任何传播侵权设备的人都必须为第三人的侵权后果负责。论者对此议论纷纷,但究其真正原因,似乎国人少有提及。这是根据美国版权法中的帮助侵权理论(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即知道侵权活动而引诱、促使、或以物质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可以作为帮助侵权者承担责任。P2P软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但遗憾的是大部分用户用其非法下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非法用途。所以P2P软件公司作为帮助侵权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毫无疑问,这个判决是对P2P软件发展的一个重创,这项技术在强大的版权保护下似乎有被扼杀的危险。
回顾历史,与P2P技术曾面临相似指控的是如今广泛应用的家用录像机。1984年的“索尼”一案中,被告索尼美国公司制造并销售了大量家用录像机,而原告环球影视城就一些电视节目拥有版权。由于购买家用录像机的一些消费者,用录像机录制了原告的电视节目,原告于1976年在地方法院起诉索尼侵犯其版权。与P2P案件类似,原告主张被告制造和利用了家用录像机,构成了帮助侵权。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索尼提供的录像机可以复制所有的电视节目,包括无版权的,有版权而权利人不反对复制的,以及有版权但权利人不愿让复制的。而索尼的录像机主要用于非侵权用途,落入了合理适用的范围,最高法院最终以微弱多数支持了索尼,从而迎来了录像机技术的迅速发展。试想如果当年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稍稍一动摇,似乎这一先进技术的前途就不像今天那么明朗,甚至有被扼杀的危险了。
从这两个案件可以看出,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先进技术的发展及公众对于智力成果的利用。是P2P错了,还是我们的法律错了?答案并不绝对。但毋庸置疑,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潮流,是主旋律,是趋势,这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不言自明的事实,而发展中国家也不得不在全球化、国际化趋势中跟上步伐,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制定就是例证。正因为如此,没过哪个国家断然宣布纯粹支持先进技术,而牺牲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于是才有了P2P合法化的呼声,想通过P2P收费下载,从而在先进技术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中找到平衡点,两者并行不悖。近期国外的努力与尝试就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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