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有关证据的特殊规定
www.110.com 2010-07-31 17:00
信息网络安全纠纷有关证据的特殊规定
信息网络作为证据有以下特点:
A.无原件;
B.证据基本掌握在违反信息网络安全法规一方和境内外服务商,政府不掌握也无法掌握;
C.信息网络系统中的证据易修改、删除且不留痕迹,一旦删除无法恢复;
D.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因设备容量有限,正常情况超过一定数量即自动删除更新,证据往往未及取得即被删除;
E.有的证据存在境外设备中,难以取得。
由于上述特点,涉及信息网络的证据,难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需要专门规定,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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