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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规定的"明知"四种情况具备其一即
www.110.com 2010-07-31 17:01

  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新华网,就依法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与广大网民交流。胡云腾在访谈中说,]《解释(二)》规定被认定为“明知”的四种情况只要具备其一就可以认定。

  [主持人]《解释(二)》规定了四种情况被认定为“明知”: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实施上述行为;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中的”明知“?是四种情况都具备呢,还是具备其一就是”明知“?

  [胡云腾]这位网友关心的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也是有些人担心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把握的不好,就可能在实践中出偏差。所以这个司法解释做了规定。前面这四项,只要具备其一就行了。第一,比如如果行政机关告诉你网上有淫秽信息了,你要赶快删除或者切断,那他仍然置若罔闻,那你能说他不明知吗?

  第二,或者有的网民在他的网站上看到淫秽电子信息,因此向他举报了,现在很多网站都有网上举报。在这个时候,你不能说我不知道,因为人家已经给你举报了,把举报信都投到你那儿了,那你不能说不知道。除非他没有收到,他收到仍然不履行管理职责,那他就是明知。

  第三,你为淫秽网站提供上述几项服务之一,在互联网时代,它是一个市场经济时代,就是一般给他提供什么服务,都是有正常市场价格的,比如说一年就一千块钱。但是互联网因为各个国家对淫秽网站都是从严打击和控制的,所以淫秽网站要想别人提供服务必须是拿大钱,那你收的价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那你说提供服务的网站不知道,那就说不过去了。

  第四,还有点击率,因为好多人好奇,一旦投放广告,马上有人点击。广告在你网上的点击突然骤增,网民都知道了,你能不知道吗?司法解释为了既准确的打击犯罪,又不至于把不该打击的打击了,所以特别规定了明知。这个明知是我们国家很多法律都涉及到,不同的犯罪标准和不同的认定是不能的。所以对手机、网络制作传播淫秽信息来讲,这几个是比较有可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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