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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的前景
www.110.com 2010-08-02 10:10

  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的前景

  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MVNO)在中国应当具有良好的发展预期,原因如下:

  (1)中国移动通信业发展迅速,投资于移动通信产业可以获得理想回报。

  (2)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移动通信普及率还较低,还具有很大发展潜力。

  从国外发展实践看,移动电话普及率处于两端(高普及率与低普及率)国家的电信监管机构,往往对MVNO持积极的肯定态度。中国作为移动电话低普及率的国家,目前移动网络运营商只有两家,若能够建立合理的MVNO管制制度,就必将对中国移动通信业产生促进作用。

  (3)移动网络运营商需要占用宝贵的频谱资源,需要在移动通信网络接入系统与传输系统投入巨额资金,规模经济要求程度极高,此类运营商的数量非常有限,而MVNO不占用频率资源,仅需部分移动网络的核心层设施,市场进入“门槛”显然要比移动网络运营商低得多。

  (4)即使目前中国新增“2G”或“2G+”移动通信许可证,考虑到有关频率资源的限制、2G系统的商业寿命以及向3G平滑过渡的障碍和费用,使得人们不能不对新增移动网络运营商的时机产生疑问。任何希望未来经营移动通信网络的电信企业,都可以将MVNO作为一种理想的过渡方案予以考虑。

  (5)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电信领域对外开放已经接近一周年,然而,作为基础电信业务领域最先允许外商进入的移动通信业,尚未见到“动静”。事实上,MVNO(尤其是”纯粹“MVNO)可以被视为《电信条例》中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的一种经营模式,在移动通信网络层面对外直接开放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不妨允许外商投资于MVNO,以便中国政府电信监管机构尽快积累外商投资电信业的管制经验。

  (6)允许外商投资于中国MVNO,外商所带来的不仅仅是资本,更重要的是,外商能够带来先进管理经验、高超市场拓展与营销技能、优异的新业务开发乃至细微而深化的客户服务等。

  《电信条例》中将转售作为“转售基础电信业务”规定为“按照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这一度给境外跨国电信巨头及渴望投资于中国电信领域的外商极大鼓舞,然而,在《电信条例》颁布一年之后施行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既未作出细致一些的说明或解释,也未进一步明确外商转售基础电信业务所适用的规则——这已经使得许多外商产生了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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