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概述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一种犯罪,该法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而第(四)项则是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规定。有了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未触犯其他罪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可以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例如,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有可能诱发其他犯罪,由于《刑法》未直接规定诸如“传销罪”或“非法传销罪”之类的罪名,故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打击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
基于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抽象概括,同时考虑到不宜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视为经济领域中无所不包的“口袋”,笔者认为,可以将非法经营罪定义为:违反国家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犯罪虽然也具有“非法经营”的性质,但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导致其侵犯的客体及其社会危害性不同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故立法者将这些行为另行规定为其他犯罪。例如,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无疑也是一种非法经营活动,但这种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了国家的枪支管理制度,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大于一般的非法经营行为,故立法者将这种行为另行规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仅实施非法买卖枪支的,可按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罪名予以处罚)。又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虽然也具有“非法经营”的性质,但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和社会的道德风尚,故立法者将这类行为另行规定为其他犯罪,而不以非法经营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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